暫時進出口
暫時進出口申請程序和文件準備申報程序及規定:
1. 申報人應當在貨物進境或者出境時辦理相應的進口或者出口報關手續;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貨物的申報要求:
>《保證函》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海關處理後退還企業);
>《暫時進/出口申請書》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海關處理後退還企業);
有其他監管條件的貨物,應提交有關管理部門的證明;
>暫時進出口協議;
>暫時進出口情況說明(包括暫時進出口簡要情況說明,預計使用時間以及復運出/進口時間,公司簽章等)。
>有關進/出境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2. 對於經海關核准的暫時進口貨物,申報人應向海關交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海關認可的書面擔保後,准予暫時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免納進口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和其他由海關代徵的稅費。
3. 暫時進出口貨物應於貨物進出口之日起六個月內全部復運出境或進境。復運出/進境後,企業需要在擔保期內,憑已結關並且加蓋海關簽注蓋章的複運出/進境貨物報關單到海關辦理保證金、保證函核銷手續。
<暫時進出口申請文件>>>點擊查看
請聯繫我們 »獲取更多專業指導。您還可以通過撥打中國區客戶服務中心電話:+86-22-23463661獲取,感謝新老客戶長期以往對誠順通的大力支持!